(中央社粉碎機記者劉麗榮台北21日電)國防部今天表示,前軍情局長葛廣明因涉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公有財物罪遭判2年6個月,並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公務員懲戒法,否准退伍申請,於法並無不合。

媒體報導,葛廣明今年8月刑滿出獄,認為此判決對他來說是奇恥大辱,他說,因案被停役3年,符合停役屆滿3年予以退伍的規定,國防部去年原已核准其退伍簽呈,後又以涉及貪污案毀損國家形象,建議暫緩同意退伍,導致他無法領取月退俸,從2010年2月遭停職至今,少領約新台幣816萬元台南公關職缺月退俸,已委請律師控告高華柱侵權。

國防部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,葛廣明99年間因涉貪污治罪條例之侵占公有財物罪,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,於民國100年經監察院彈劾並移送公懲會審議;葛廣明102年4月提出退伍申請,國防部因前述事由,並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公務員懲戒法,作出否准葛的退伍申請行政處分,於法並無不合。

國防部說,葛廣明不服否准其退伍申請,已分向行政院訴願會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,均經決定駁回。

國防部說,葛廣明再就本案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,國防部尊重法院的審理與後續判決。10412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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